近日,裁判文书网透露了一则关于龙江银行伊春西林分行原行长向西林区财政局获取欺诈数据,导致开发商索取西林区政府财产大约502.79万元的二审刑事判断书。 判断书表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柴某1公司因总承包西林区政府工程以其本人及陈某3、孙某1、柴某3、赵某、刘某六人名义相继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分行、西林分行贷款总计2190万元,银行卡由柴某1掌控。2015年3月前,柴某1公司自行偿还债务贷款本息。
2015年3月份,西林区政府欠薪柴某1多笔工程款,柴某1因还贷压力寻找时任西林区区长吴某1商议偿还事宜,吴某1表示同意由政府每月代偿还柴某1等人在龙江银行贷款本息,以冲抵政府不出柴某1工程款,并决定西林财政局、西林区住建局明确办理此事。柴某1借机向时任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林分行行长陈天晶明确提出意欲掩饰现实偿还金额,虚增柴某1等人贷款的每月偿还金额,陈天晶表示同意,柴某1决定本公司财务人员赵某与陈天晶联系办理明确事宜,二人商量后使用虚增利息的方式制作了欺诈偿还明细表。 西林区财政局长李某1寻找陈天晶统计资料柴某1公司明确偿还金额时,陈天晶借机将欺诈制作的偿还明细表获取给西林区财政局。
自2015年4月起,西林区财政局每月按虚增后的金额向柴某1等人的银行卡汇款,龙江银行每月20日按贷款实际金额扣划贷款本息,柴某1将西林区政府每月多缴纳的利息放入用作公司经营。2015年11月,柴某1又因此事寻找吴某1,让西林区政府替其分担贷款利息并且不冲抵政府不出柴某1公司工程款,吴某1表示同意,随后李某1为了将早已给柴某1冲抵的利息在账上冲回,又让陈天晶获取了西林区财政局早已替柴某1偿还债务的每月偿还明细,西林区财政局根据偿还明细将2015年4月至11月的贷款利息给柴某1公司冲回,2015年12月起,柴某1等人贷款利息由西林区财政局分担,偿还债务至2018年10月案发。 经检验,西林区财政局代柴某1等六人偿还债务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龙江银行贷款本息中多核销利息5027990.99元。
陈天晶因本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撤去,2019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值得一提的是,其在2017年12月4日就因受贿罪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陈天晶作为龙江银行西林分行行长,在西林区政府替换柴某1偿还债务银行贷款过程中,协助柴某1掩饰现实偿还数额,虚增偿还利息,向西林区财政局获取欺诈数据,导致柴某1索取西林区政府财产5027990.99元,数额尤其极大,其不道德包含诈骗罪。 考虑到陈天晶尚能在有期徒刑考验期内,找到裁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裁决,应该撤消有期徒刑,对其数罪并罚,要求继续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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